在我國,防曬類紡織產品的最基本要求是必須滿足國標GB/T 18830-2009《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的評定》的規(guī)定,即“防紫外線紡織品必須達到UPF>40,UVA透過率<5%,才能稱為防紫外線產品”。
為什么選這兩個指標呢?
其中,紫外線防護系數(UPF)是指皮膚無防護時計算出的紫外線輻射平均效應與皮膚有織物防護時計算出的紫外線輻射平均效應的比值,UPF值越大時,紡織品的防紫外性能就越好。
但是,消費者也不用一味追求高UPF值,UPF值達到50就可達到較高的防紫外線性能,再高的UPF值對提高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的意義很小。
而UVA是紫外線中波長最長的部分,有很強的穿透力,可以直達肌膚的真皮層,破壞彈性纖維和膠原蛋白纖維,UVA透過率越小,紡織品的防紫外性能就越好。
消費者在選購防曬服時的最直接依據就是:產品上必須有滿足國標GB/T 18830-2009《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的評定》的明確標識。標識內容必須包括以下部分:
標準的編號,即GB/T 18830-2009
當40<UPF≤50時,標為UPF40+。當UPF>50時,標為UPF50+;
長期使用以及在拉伸或者潮濕的情況下,該產品所提供的防護有可能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