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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對待法律的“陰陽臉”

作者:徐慧 · 2015-01-15 來源:凱風網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wěn)定和發(fā)展的有力武器,也是捍衛(wèi)民眾權益的重要工具。邪教是危害人類的社會毒瘤,當然是法律嚴厲打擊的對象,法輪功也不例外。李洪志在法律問題上表現(xiàn)出“陰陽”兩面,體現(xiàn)了其邪惡程度無以復加。

  聲稱法律管不了修煉人,卻讓信徒利用法律

  李洪志一向貶低和藐視法律,稱法律將人封閉得“沒有一點出路”,認為“法律代表不了神”。他對弟子說:“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這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一個煉功人就是超常的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來衡量了?!保ā掇D法輪》)這等于公開煽動信徒抗法。于是那經些傻弟子也就真的認為“常人法律管常人。我是修煉人,是超常的人,歸師父管,歸大法管”。

  然而,李洪志又告訴弟子,“人類社會的各種各樣的形式,其中當然包括現(xiàn)在的法律”,“都是為這法而來、為這法而造就的”,“既然是法造的,為什么不能在證實法中為大法所用呢?”(《2003年亞特蘭大法會講法》)這明擺著是讓信徒利用常人的法律來為他的“大法”服務。有時候,李洪志直接向弟子面授機宜:“如果受到傷害了,需要訴訟到法律就訴訟到法律。這些事情都有先例……”(《2004年紐約國際法會講法》)“如果他是有政治目地在背后,那我們也可以通過法律去解決。”(《亞太地區(qū)學員會議講法》,2004年4月12日)這實際上就是唆使弟子惡訴、濫訴、纏訟,給反對法輪功邪教的個人或團體找麻煩、加壓力。

  聲稱自己遵守法律,卻事事處處違法亂紀

  李洪志多次表白,他和他的法輪功組織是遵紀守法的:“我們對國家任何一個領導人、政府、法律等等一切,我們都沒有干涉,也沒有破壞,因為大家就是在做好人?!保?999年《新西蘭法會講法》)“我們沒有什么見不的人的事,沒有怕世人知道的,我們也沒有違反法律的事?!保ā?003年亞特蘭大法會講》)李甚至還表示希望“人類是要有正確的法律裁決方式”(2005年《芝加哥市法會講法》)。很顯然,這些都是假裝擁護法律的婊子言論。

  真實情況是,李洪志本人和法輪功組織事事處處違法亂紀。李洪志最初是冒充氣功師非法行醫(yī),非法集資,非法辦班收費,非法印制和售賣法輪功書籍、音像制品、各種器物,漏稅偷稅,牟取暴利;連法輪功網站上都有弟子爆料稱師父出書時變相地暗示弟子捐錢。至于法輪功組織和其中的險惡分子,則是壞事干盡,割斷通訊電纜,插播電視反宣,男女雙修淫亂,制造自焚事件,破壞防洪喇叭,圍攻媒體學校,沖擊黨政機關,撥打騷擾電話,阻礙正常交通……試問,這是“沒有破壞”、“沒有違反法律”嗎?

  驅使信徒鬧事“護法”,自己卻逃之夭夭

  李洪志不是不懂法,而是明知犯法,偏要讓信徒替他當炮灰。1999年的“4·25圍攻事件”就是他一手策劃的。李授意法輪功骨干人員先后召集多次會議,要求各地的負責人煽動學員去北京鬧事,李要求骨干分子告訴普通學員,“這是最后的圓滿機會”,李還反復強調“人少了不行”,要求去北京“護法”的人越多越好。李洪志知道這是違法的,因此責令不要以“法輪大法研究會”的名義出面,假說是學員自發(fā)的行為。于是,一夜之間從多個省市一下子匯集了一萬多人涌向中南海,向政府施壓,強占禁地,堵塞交通,影響極壞。

  這次圍攻鬧事前,李洪志特地乘飛機潛入大陸、輾轉香港,幕后操縱指揮,可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結果呢,事到臨頭,鬧事的一萬多人中竟然說不清誰是代表。事情搞砸后,李洪志丟下弟子不管,腳底抹油,溜之大吉。事后還謊稱沒有到過北京,可那張入境登記卡卻“出賣”了他。請問李教主,你不是要求弟子“走出來”護法嗎?你自己“法身無數”、神通廣大,咋不讓它們發(fā)威“護法”呢?

  煽動信徒大膽違法,自己卻乖乖認罪

  李洪志竭力貶損法律,說“人類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機械地限制人,封閉人,……人都像動物一樣被管著,沒有出路了,誰也就想不出辦法了。”李還叫囂“法律管不了修煉人”,“人對神能做什么?”,信徒可以違法胡為,但必須遵守他的“宇宙大法”。2002年3月5日,法輪功信徒制造了“長春插播事件”,致使十多萬用戶無法收看電視節(jié)目,激起極大民憤,許多弟子開始反思。可李洪志卻于3天后發(fā)表《用正念看問題》稱:“目前大陸大法弟子利用電視向人民講真相……是慈悲偉大的舉動。……不要再因為怕心而否定大法弟子講清真相中的所為?!惫惶孢`法的惡徒壯膽打氣。李洪志的表態(tài),直接導致了此后接連發(fā)生的“合肥插播事件”、“西寧、蘭州插播事件”、“邢臺插播事件”、“煙臺插播事件”等。李洪志煽動信徒大膽違法,是最無恥的教唆犯!

  然而,這位“宇宙主佛”自己面對法律的威嚴,卻表現(xiàn)得心虛膽怯,誠惶誠恐。且看事實。其一:“2006年2月27日,法輪功頭目李洪志因駕車未系安全帶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國新墨西哥州法院開庭審理,隨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時出庭,受到了第2項指控。2006年4月17日,李洪志簽署了認罪書,并支付了罰款,承擔訴訟費用。”其二:“2008年1月6日,李洪志在美國弗吉尼亞州史密斯縣在限速65英里的路段將車速開到了79英里,為此在2008年2月14日交付罰款70美元、訴訟費61美元。”(資料來自凱風網)卻原來,李神仙也怕人類的法律,面對常人舉起的法錘,只有乖乖地服罪認罰的份兒。

  透過李洪志對待法律的“陰陽臉”,李洪志是不是騙子、惡棍,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還用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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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