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殺生”與“反對自殺”是法輪功組織否認“1.23”自焚案的重要“法理”依據(jù)之一。“1.23”自焚案發(fā)生后,法輪功發(fā)言人張爾平在第一時間表示,“李洪志老師教導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殺生行為,包括自殺”。言下之意,殺生者和自殺者有悖法輪功“法理”,不是“大法弟子”,以此來否認王進東等人的法輪功身份。
那么,從法輪功“法理”的角度來看,聲稱“反對殺生”和“自殺”就能夠否認張進東等人的法輪功身份嗎?
“反對殺生”并非法輪功的“特質”
李洪志在《洛杉磯市法會講法》中提出,“作為常人來講……殺生的就要來生被人殺或者是下地獄。作為大法弟子就不存在這問題……”同時,他還大談殺生的“好處”。比如,殺生可以去“執(zhí)著”,“我說既然能夠做到放下情,放下名、利,那么何不把怕殺生的本身也放下呢?!這不是去掉了最后的執(zhí)著了嗎?”(《瑞士法會講法》)比如,殺生可以壯大“果位”:“我講了,你們傷害的部份生命將圓滿在你們未來的世界里作為眾生?!保ā缎录悠路〞v法》)還比如,殺生是弟子“除魔”的重要手段:“誰破壞大法,誰就是魔。大逆之魔就是該殺的了?!保ā斗ㄝ喆蠓x解》)
“反對殺生”本來就不是法輪功的特質,佛教等其它宗教都反對殺生,而李洪志通過“經(jīng)文”給弟子“殺生”進行的“松綁”,更說明他所謂的“反對殺生”不過是“掛羊頭賣狗肉”,“殺生者不是法輪功人員”的邏輯是說不通的。
名為“反對自殺”實則誘導自殺
“反對自殺”在李洪志的著述中也的確有所體現(xiàn)。在2003年的元宵節(jié)“講法”中,李洪志就假借“師徒對話”的環(huán)節(jié)強調“自殺有罪”。但請注意時間,用2003年的“講法”來辯解2001年的慘劇,這實在有明顯的“馬后炮”嫌疑。
相較于“反對自殺”的說教,李洪志對于誘導弟子自殺更是不遺余力。他用“圓滿”誘導弟子自殺,在《去掉最后的執(zhí)著》中,李洪志聲稱“大法弟子們是去掉一切常人執(zhí)著,包括對人的生命的執(zhí)著,從而達到更高層生命境界”,要上“境界”就要放下“對生命的執(zhí)著”。
他用鼓動仇恨誘導弟子自殺,聲稱“如果一個修煉者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放下生死之念,邪惡一定是害怕的”。他用“死亡美妙說”誘導弟子自殺,形容死亡“有一種解脫感,有一種潛在的興奮感……輕飄飄的非常美妙的飄了起來,沒有痛苦的感覺”。
可以說,“反對自殺”是虛,誘導弟子自殺以達到不法目的才是實?!?.23”自焚慘劇的發(fā)生,正是一系列“法理”上的自殺性誘導所致。
現(xiàn)實面前“禁殺說”的蒼白
即便在“1.23”自焚案過后,我們?nèi)匀豢梢园l(fā)現(xiàn)許多法輪功人員殺人與自戕的案例:
2001年2月,廣東法輪功習練者魏志華因發(fā)誓“不再做李洪志弟子”,被十多名法輪功癡迷者“除魔”殺死;
2006年12月,河南法輪功癡迷者李義興為“除魔”,將自己的老伴殺死;
更具有說服力的是下面這些案例:
2001年2月,法輪功癡迷者譚一輝在北京萬壽路自焚身亡;2001年7月,廣西學生駱貴立在南寧市民族廣場自焚身亡。
2005年11月,河北法輪功練習者李曉英在北京市南長街自焚死亡。
這些案件充分說明,法輪功弟子的殺生和自殺行為從未停止過,張爾平的辯解終究是“按倒葫蘆起來瓢”,難以自圓其說。
千般抵賴不及鐵證如山,欲通過文字游戲用所謂“法理”來掩蓋法輪功實施精神控制、誘導弟子“自焚”的圖謀只能是丑態(tài)畢現(xiàn)、欲蓋彌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