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高世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高世遠當場表示認罪不上訴。
2016年5月12日,西安一民警例行巡邏盤查時,在紡織城城東客運站將涉嫌參與法輪功邪教活動的嫌疑人高世遠抓獲。當場從其隨身攜帶的包中查獲印有“法輪功”標語的(壹圓、伍圓、拾圓面值)人民幣共計248張、法輪功書籍兩本以及內存大量法輪功音頻資料的收音機一部。
經(jīng)公安機關審查,高世遠,男,生于1966年7月,陜西延川縣關莊鎮(zhèn)人。高世遠自1998年習練法輪功以來,曾因在北京與外地“法輪功”成員進行串聯(lián)策劃鬧事等多起違法活動,先后四次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2016年6月15日,該高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并于10月9日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向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高世遠自1998年以來多次參與法輪功組織活動,高世遠在羈押期間仍頑固堅持法輪功立場,破壞監(jiān)區(qū)正常管理秩序。高世遠對其長期參與法輪功邪教活動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世遠明知法輪功邪教組織已經(jīng)被有關部門取締,仍然頑固堅持邪教立場,并多次參加法輪功邪教組織活動,傳播反動宣傳品,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項、第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高世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