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葉翠蘭上訴,維持原判。
經查,葉翠蘭,女,漢族,1943年出生,安康市石泉縣人,文盲,農民。2011年1月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刑四年,此前曾兩次因參與邪教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受到行政處罰。2016年9月19日上午,葉翠蘭從安康市乘車到達石泉縣池河鎮(zhèn),分別在池河鎮(zhèn)東門沙場、前池高低路路段以及漢陰縣平梁鎮(zhèn)界牌村等多個地方張貼懸掛法輪功邪教組織宣傳資料,后被當地居民發(fā)現舉報。民警當場將其抓獲,現場收繳多份法輪功資料、宣傳橫幅2個、U盤1個等邪教物品。
2016年11月29日,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以利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葉翠蘭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