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湖北省襄陽市南漳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門徒會”(又名“三贖基督”)邪教組織案件,被告人曹某因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查獲的邪教宣傳品予以沒收。
曹某自2015年參與邪教組織“門徒會”,并于2019年11月被任命為中原大會十堰分會襄城小會主執(zhí)。隨后,曹某伙同十堰分會配執(zhí)梁某(另案處理)、襄城小會執(zhí)事王某(在逃)等人在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宜城市、谷城縣等地開展邪教活動。
曹某為宣揚邪教思想,控制下級組織及信徒,為下設小分會及分會點進行物色培養(yǎng)組織骨干成員,并在任職期間與梁某、王某等下級骨干成員等人先后多次在襄陽市襄城區(qū)、谷城縣等地信徒家中召開名為“同工會”的聚會,從事邪教活動,傳播欺騙迷惑他人的“道理”“見證”等資料。曹某及下級組織成員先后發(fā)展成員30人次。經(jīng)公安機關在曹某家中查獲的“小紙條”、從邪教人員徐某家中查獲的“見證”資料等進行認定,均屬“門徒會”邪教組織宣傳品。2022年7月,公安機關將曹某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訴訟過程中,曹某家屬代其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并繳納了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在邪教組織“門徒會”被取締后,伙同他人開展邪教組織活動,利用散布邪教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邪教成員,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當追究其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刑事責任。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罪;詐騙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供稿:湖北省反邪教協(xi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