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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令”之外的罪行

作者:維真 · 2015-12-18 來源:凱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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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99年我國公安部就對李洪志發(fā)出了通緝令,這是人盡皆知的事實。但西方社會出于自身的需要,以“宗教信仰自由”、“人權”等借口無視李洪志“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的罪行。但一貫標榜“法治”、“民主”西方諸君別忘了李洪志以下所犯罪行在西方同樣屬于重罪。

  一、涉嫌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法輪功發(fā)展初期,李洪志通過舉辦培訓班聚斂了大量錢財。據不完全統(tǒng)計,僅1993、1994年,李洪志在長春教功售書就收入42.8萬元,在全國各地辦班收入78.9萬元,共計121.7萬元。李洪志所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征:李洪志為了“發(fā)大財”編織法輪功邪說讓信眾產生錯誤認知,信眾在被蠱惑下獻出了自己的財產,李洪志藉此坐擁豪宅名車,而信眾損失慘重。

  二、涉嫌非法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p>

  1992年至1999年底,以李洪志名義印發(fā)的法輪功書籍有1057萬冊,音像制品500萬盒、圖片等129萬張,總銷售額161億元,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非法獲利4100萬余元。李洪志所印出版物均未取得合法手續(xù),自然屬于非法出版物。因其歪理邪說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非法經營罪責難逃。

  2015年,在法輪功網站上,李洪志全套“講法”書售價高達475美元。一套李洪志大連講法音像制品(光碟+錄音)售價158美元。而這些出版物有許多都是法輪功內部人員通過非法渠道流向市場,擾亂市場秩序也是鐵一樣的事實。

  三、涉嫌非法行醫(yī)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guī)定,非法行醫(yī)罪,是指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yī)療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擅自從事醫(yī)療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利用巫術、封建迷信行醫(yī),利用氣功行醫(yī)等。

  李洪志不懂醫(yī)術,根本不懂氣功,卻號稱自己的氣功如何了得,卻以所謂“功法”替人“治病”騙取錢財。李洪志在“傳功”初期(1992年前后),就是以祛病健身為幌子,靠“治病”吸引信徒。雖稱免費治療,卻在家中設立“功德箱”,暗示弟子告訴患者每人應捐“功德”錢100元以上。

  四、涉嫌偷稅

  偷稅在任何國家都是嚴重犯罪。李洪志在國內期間通過各種手段大肆斂財。卻從未向稅務部門繳納過任何稅收。到美國后也屢有法輪功組織或個人偷稅的案件見諸媒體。作為“大老板”的李洪志絕不可能不知情。一切皆因其貪財已入骨髓,無法自拔。

  此外,李洪志還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缎谭ā返?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等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眾所周知,李洪志所謂的“法”多是從佛教、道教以及氣功等處剽竊而來,而他剽竊的目的就是為了營利。他當然侵犯佛祖等的知識產權,只不過佛祖?zhèn)儾恍加谂c跳梁之賊計較,抑或時辰未到吧!

  如此種種罪行,放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放任自流。因此,不僅中國政府應該依法對李洪志進行追逃,其所在國也應該主動依法對其進行拘捕。某些勢力如若繼續(xù)養(yǎng)癰為患,最終受害的肯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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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天平